中職學校招生工作制度
中職學校招生工作制度一、責任單位
長沙市教育局職業(yè)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二、責任人
職業(yè)教育與成人教育處實行處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處長主持處內全面工作,并對本處負全面責任,處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全市職業(yè)教育與成人教育等審批責任人為處長、副處長、承辦人。
三、核準依據
(一)教育部《中等職業(yè)學校管理規(guī)程》(教職成[2010]6號)
(二)教育部《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職成[2010]7號)
(三)省教育廳《關于開展非全日制中職學歷教育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教通〔2009〕448號)
(四)《湖南省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四、審核條件和服務內容
(一)服務對象為全市中等職業(yè)學校。
(二)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分別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畢業(yè)生學歷電子注冊及學籍異動(轉專業(yè))審核。
(三)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進行學籍異動(轉學)審批。
五、申報材料
(一)學校依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規(guī)定按程序呈報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文件。
(二)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數據按教育部、省教育廳規(guī)定時限上傳學籍學歷管理平臺;畢業(yè)生學歷電子注冊信息需在簽發(fā)畢業(yè)證書前上傳學籍學歷管理平臺。
(三)學生信息修改需上報學校申請文件及相關佐證材料;學籍異動需呈報有關申請或備案報告。
六、受理
承辦人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相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
七、審核與決定
(一)承辦人按教育部、省教育廳提供的招生錄取庫進行新生注冊信息審核;按學籍庫進行畢業(yè)生學歷注冊信息審核;統一使用教育部、省教育廳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操作。
(二)承辦人對學校呈報學生信息修改和學籍異動的文件及相關材料進行事項確認及初審,并分類匯總。經處長審查,提交處務會討論后,報主管副局長審定。
(三)報送省教育廳審核。
(四)被省教育廳注冊中心退回的注冊信息,經處務會集體研究處理。
八、工作時限
自規(guī)定注冊受理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在7個工作日內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申請單位。
九、監(jiān)督檢查
(一)處室內部對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二)建立完善處務會制度。處內實行崗位責任制,每個辦事環(huán)節(jié)經辦人簽名。
(三)局機關有監(jiān)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對本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通過長沙教育信息網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十、責任追究
(一)過錯責任內容
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決定的。
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5、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6、私自泄露申請單位項目信息的。
7、其它過錯行為的。
(二)責任主體認定
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guī)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
1、承辦人故意違規(guī)、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
3、處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處長為責任人。
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處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長沙市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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