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
電氣安全工作規(guī)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水利電力部頒發(fā)的《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結合電子工業(yè)特點,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電力設備運行,應以安全為主,全面執(zhí)行“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八字方針。
第三條一切電氣值班人員,維護檢修、施工安裝、試驗、設計和主管領導及技術主管人員,必須執(zhí)行本規(guī)程。禁止非電氣人員修理、拆卸電氣裝置。
第四條本規(guī)程適用于10千伏及10千伏以下供配電系統(tǒng);35千伏以上供電系統(tǒng)應按《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執(zhí)行。
第五條工作人員發(fā)現有違反本規(guī)程,足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現象時,應予制止或拒絕執(zhí)行之。
第二章電氣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第六條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七條電氣工作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身體健康,經醫(yī)生鑒定無防礙工作的疾;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國家的有關規(guī)程及本規(guī)程,并經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必須會觸電急救法和電氣防火和救火方法。
第八條電氣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凡沒有做好安全技術措施的,均得按有電看待,不得隨意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第九條供電設備無論儀表有無電壓指示,凡未經驗電、放電,都應視為有電。
第十條經批準同意停電時,應按范圍停電,不得隨意擴大停電范圍。
第十一條所謂運行設備系全部帶電或部分帶電,或一經操作即可帶電的設備。
第二節(jié)變電站值班工作第十二條變電站值班人員,除符合第七條規(guī)定外,還應熟悉所管范圍內電氣設備性能,一、二次結線圖,并能熟練地進行操作與事故的處理。
第十三條變電站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于2人,特殊情況下僅留1人時,此人必須具有獨立工作和處理事故的能力,并只能監(jiān)護設備運行,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十四條變電站值班人員主要工作:
監(jiān)護儀表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正確果斷地排除故障和事故;根據負荷大孝設備狀況、檢修試驗等任務,調整運行方式,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配合完成作業(yè)任務;嚴肅認真,正確無誤地記錄運行日志,按時抄報所規(guī)定的表單和報表;做好調荷節(jié)電工作;做好設備缺陷的檢查記錄和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保管好站內消防器材及常用工具;做好設備和工作場所的清潔衛(wèi)生工作。
第十五條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變電站,外來參觀檢查人員,進站必須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值班室應具備下列資料和工器具:
供配電設備運行模擬圖和主接線圖;與實際相符合的圖紙;合格的常用測量表計;臨時攜帶的照明工具;常用的電工、鉗工工具及維護材料;合格的安全用具;電氣消防器具。
第十七條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節(jié)變電站交接工作第十八條交班者要盡力為下一班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并事先做好下列工作:
核對好運行模擬圖;整理好運行記錄及上級和有關單位的聯系業(yè)務及指令等;整理好本班內的重要操作、故障、事故的發(fā)生處理記錄,并提出下一班應作的工作;整理好值班室存放的圖紙資料、工器具等;審查整理操作票和工作票;完成清潔衛(wèi)生工作。
第十九條接班人員應提前10~15分鐘到達現場,并詳細了解、檢查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條在下列情況下不得交接班:
接班人醉酒或主要值班人未到;接班人員未弄清情況;事故期間或正在進行倒閘操作。這時的工作應以當班人員為主,接班人員在當班班長統(tǒng)一領導下協(xié)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在交接清楚之后,由值班班長在值班日志上簽名。
第四節(jié)電氣設備的巡視和檢查第二十二條巡視檢查一般必須兩人進行,其中至少1人必須符合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主管技術員、值班長、技術主任允許單獨巡視檢查設備,巡視檢查期間,一般不得打開電氣設備遮欄進行工作,對工作量不大,在符合下列條件時,準許打開遮欄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
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人體對帶電部分的最小距離為6千伏及以下>=35厘米;10千伏>=70厘米;接地情況良好;~10千伏系統(tǒng)沒有單相接地現象。
第二十三條巡視檢查時,應帶常用工具、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手電筒及記錄本等,以備使用。
第二十四條高壓設備發(fā)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在上述范圍內人員,必須穿絕緣鞋;接觸設備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五節(jié)倒閘操作第二十五條倒閘操作必須根據電力調度員或主管領導的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zhí)行,監(jiān)護人由技術業(yè)務比較熟練的擔任。倒閘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倒閘操作順序為:合閘送電先合電源側刀閘,后合負荷側刀閘,最后合具有滅弧能力的油開關或空氣開關;斷電順序與上述相反。用跌落式保險操作,送電時先合邊相,最后合中相;斷電與上述相反,斷合時還應考慮風向,禁止用無滅弧能力的刀閘開關帶電拉合。
第二十七條下列倒閘操作,必須簽寫操作票:
供電系統(tǒng)變壓器的并列和解列;高壓設備超過兩項以上的倒閘操作。(上述重要操作,由電力調度員或主管技術員簽發(fā)操作令)第二十八條下列操作可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有監(jiān)護人在場;電網限負荷時停送油開關或其它開關的單一操作;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倒閘操作票的填寫,按實際運行模擬圖,填寫的主要內容:
操作任務;發(fā)、受令人,操作人和監(jiān)護人;應斷、合的開關;應退、投的保護和自動裝置;應拆、裝的接地線;重要的檢查修理項目;操作起始時間及終結時間。
第三十條操作時應對設備進行核對,檢查正確無誤,在執(zhí)行過程中,由監(jiān)護人對照操作票發(fā)令,操作人要準確執(zhí)行,操作中發(fā)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電力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第三十一條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zhí)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3個月。
第三章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三十二條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包括:
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
第一節(jié)工作票制度第三十三條下列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按命令執(zhí)行:
部分或全部停電工作;設備雖不需要求停電,但靠近帶電設備需作遮欄,其它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和需指出注意事項。事故緊急搶修設備,可以不填寫工作票,但安全技術組織措施應滿足安全工作要求,并有監(jiān)護人。
第三十四條工作票由檢修工作負責人用鋼筆或原珠筆填寫清楚,一式兩份,一份交工作負責人,一份由值班員保存。
第三十五條工作票由主管技術員或動力部門主管負責人簽發(fā)。
第三十六條工作票中有關人員應負的責任:
工作票簽發(fā)人:工作負責人是否合適,工作的必要性,應作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組織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監(jiān)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guī)程;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票中所列的內容發(fā)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fā)人詢問清楚,必要時要求作詳細補充。
工作班中的成員:相互關心,相互監(jiān)督,嚴格按安全規(guī)程進行工作。
第二節(jié)工作許可制度第三十七條工作許可人(值班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并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益和交待注意事項;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完成上述許可手續(xù)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三十八條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當工作量大,需要長時間工作時,應保留所作全部安全措施(以不妨礙其它設備的正常運行為原則),可不重復簽發(fā)工作票,但下次開展工作前由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整,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三節(jié)工作監(jiān)護制度第四十條工作負責人應向全體工作人員清楚交待任務、工作范圍、應注意事項、帶電的部位,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工作,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jiān)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當工作負責人需要暫時離開現場時,應指定監(jiān)護人員代替,并向代替人交待清楚有關事宜,同時通知全體工作人員。
第四十二條若工作在兩地,工作負責人可指派有實際經驗的人員到另一地去,但得把任務、注意事項交待清楚。
第四節(jié)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四十三條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負責檢查、清理工作現場,拆除所有的安全措施,撤出全體工作人員,確保工作設備可以安全送電,再與值班人員辦理結束工作手續(xù)。
第四十四條值班人員接到工作負責人的工作結束申請后,應對工作設備進行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與工作負責人相互在工作票上簽名,注明結束工作時間,收回工作票。
第四十五條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xù)以前,值班人員不得將檢修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間斷期間,若緊急需要送電,必須根據工作負責人確切通知,全部工作人員已離開工作地點,拆除安全措施,用電設備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方可送電。
第四十六條已結束的工作票保存3個月。
第四章保證安全工作的技術措施第四十七條在全部和部分停電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zhí)行并應有監(jiān)視人。
第一節(jié)停電第四十八條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檢修的設備;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35厘米的設備;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的后面或兩側;無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又影響工作的帶電設備。
第四十九條在停電時,必須斷開各方面有關的電源,停電必須有明顯可見到的斷開點,嚴禁帶負荷切合隔離刀開關。
第五十條停電范圍以滿足安全工作為限,不能隨意擴大停電范圍,在停電前應與水泵站、醫(yī)務室、鍋爐房等重要供電單位聯系,防止突然斷電造成不良的后果。
第二節(jié)驗電第五十一條驗電筆必須符合所驗設備的電壓等級,使用驗電筆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驗電,(對6千伏以上帶電體驗電時,禁止驗電筆接觸帶電體)確認驗電筆良好,方可進行。驗電時應帶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不許以電壓表和信號燈有無指示作為判斷有無電的依據。
第三節(jié)裝設接地線(包括短路線)第五十二條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放電,并將三相接地短路,當工作設備有幾個方面可能來電,就掛設幾組接地線。接地線應掛在工作人員看得見的地方,但不得掛設在工作人員的跟前,以防突然來電時燒傷工作人員。
第五十三條裝設接地線必須兩人進行。裝設時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必須接觸良好。拆接地線的順序與上述規(guī)定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戴絕緣手套。
第五十四條接地線應符合短路電流要求,使用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軟裸銅線制作。接地線應有編號,并存放在固定地點。
第四節(jié)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第五十五條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勻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如果線路上有人工作,應在線路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示牌,標示牌的懸掛和拆除應按操作票或工作票中所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表示有人在設備上工作,不許送電;“禁止合閘”標示牌表示運行中設備不許合閘,兩種不能混同使用。
第五十七條在高壓設備內工作,安全距離不夠時,應設臨時遮欄;在室內高壓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五十八條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取掉已掛的各類標示牌、裝設的遮欄、接地線等安全設施,若上述安全設施影響工作時,需取得工作負責人和值班人員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低壓帶電工作第五十九條在設備的帶電部位上工作或在運行的電氣設備外殼上工作,均稱為帶電工作。
第六十條不允許在6~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設備上帶電工作,但可以進行低壓帶電工作。帶電工作必須兩人進行,一人工作,一人監(jiān)護。
第六十一條帶電工作時要扎緊袖口,使用安全絕緣工具進行操作,不允許使手直接接觸帶電體,也不允許身體同時接觸兩相或相與地。
第六十二條站在地上的人員,不得與帶電工作者直接傳送物件。
第六十三條在下列情況下,禁止帶電工作:
陰雨天氣;防爆、防火及潮濕場所;有接地故障的電氣設備外殼上;在同桿多回路架設的線路上,下層未停電,檢修上層線路或上層未停電且沒有防止誤碰上層的安全措施檢修下層線路。
第六章在架空線路及電纜上工作第六十四條在架空線路及電纜上工作時,應做好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十五條蹬木桿應先檢查桿根,當腐在1/3以上或有空心時,應作加固措施。
第六十六條在桿子未立妥、夯實之前,桿根挖空時,不許蹬桿工作。
第六十七條工作人員上桿前應檢查安全帶、踩板、腳扣等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并戴好安全帽。蹬桿位置選定之后,應綁好安全帶,安全帶不允許綁在橫擔或瓷瓶上,桿上所需的材料、工具不許投擲,應該用繩子拉吊。
第六十八條在承力、轉角、耐張、終端等桿上工作時,應檢查是否平衡(特別是當在斷線之后),否則應有臨時拉線或撐桿,防止傾倒。
第六十九條下雨或雷雨快要來臨時,禁止蹬桿工作;在桿上工作的人員應即速下桿。
第七十條桿上工作放線、緊線時,要注意來往行人和車輛,在交通要道、人多的地方,應有防護措施。
第七十一條在埋有電纜的地方動土,應經過機動科同意,并有人員監(jiān)護指志,挖出電纜應很好保護,移動時必須停電,工作要小心謹慎,防止損壞電纜。熬電纜膠時,應有專人看管,工作人員應戴帆布手套,穿鞋蓋,戴防護眼鏡。
第七十二條制作環(huán)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huán)氧樹脂工作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
第七章在高壓設備二次系統(tǒng)上的工作第七十三條繼電保護的試驗和儀表的校驗,一般應將設備停電,并按工作票執(zhí)行。
第七十四條所有電流(壓)互感器的二次線圈,應有永久性的良好接地裝置。
第七十五條電流互感器的二次側不允許開路運行,開路運行會危及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第七十六條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準短路運行,短路運行會危及設備安全。
第八章在電力電容器上的工作第七十七條在電力電容器上工作,必須將電容器斷開電源,并做好安全措施,懸掛標示牌。工作前應對電容器充分放電。
第七十八條380伏電容器放電裝置必須完整、齊全、可靠;10千伏電容器的放電電壓互感器一次回路上不得接其它裝置。
第九章暫設電源裝置第七十九條暫設電源裝置適用于10千伏及以下臨時用電設施的安裝。暫設電源是指由于生產和工作急需,不能及時裝設正式永久的供用電設施,均稱為暫設電源。
第八十條暫設電源必須辦理審批手續(xù),由使用單位填寫“暫設電源申請單”一式三聯,經電力主管部門批準。暫設電源使用期限一般為30天。到期拆除。如需繼續(xù)使用,須辦延期申請手續(xù),但延期不得超過30天,否則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停止供電,并報廠部處理。
第八十一條對于基建工程使用的電焊機、攪拌機、卷揚機及現場照明等,由建筑部門按工期申請,經批準后接用,到期拆除。
第八十二條暫設電源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橡皮線,室內沿墻敷設,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過道路時,不得低于4.5米,不允許借用暖氣、水管及其它氣體管道架設導線,沿地面敷設時,必須加可靠的保護裝置和明顯標志。
文/中國作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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